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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9〕46号
1999-02-04
1999年05期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9]46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8〕220号)转发你们,请从速转发至所辖各城市商业银行,并督促其认真贯彻执行。

结合贯彻执行 《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现将城市商业银行呆账核销及税后利润分配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民银行各分行、中心支行要督促辖内城市商业银行认真落实文件精神,尽快组织人员全面清查和评估城市商业银行的资产状况,严格按照《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范围,对呆坏账进行确认,并将呆坏账清单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备案。在此基础上,督促城市商业银行按规定程序加大呆坏账核销的力度,加快呆坏账核销的进度,并切实落实对已核销呆坏账资产的保全和追收责任。

二、对不良贷款比例超标的城市商业银行,每年税后利润分配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存款利率。对资本充足率不足8%和实际不良贷款比例超过30%的城市商业银行,原则上不得对股东进行现金分红。

三、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账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财商字〔1998〕302号)的有关规定,城市商业银行可以在税后利润中提取呆账准备金。对实际应核销呆账超过呆账准备金余额部分,应在税后利润中提取呆账准备金补足,否则原则上不得对股东分红。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九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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